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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在这里给我们的教训是,在我们享受基督的救恩之前,必须先明白几个简单的真理:第一、知罪。我们必须确知自己是有罪的。我想一定有人会问我:"你的目的不是要帮助我们过一个快乐的基督徒生活吗?怎么现在你又向我们传讲‘罪',要我们知罪?这岂不是让我们更不快乐?故意叫我们更难过、更狼狈?”我的回答很简单:“是的。"
使徒保罗在这几章圣经中教导的主题,正是在经历真正基督徒喜乐的生活之前,必须先经过一段既难过又狼狈的阶段。这话听来似乎有矛盾,却是不折不扣的真理和事实。
今天许多基督徒灵性低潮的真正原因,正是他们没有经历过那段难受又狼狈的知罪阶段。他们跳过了这不可缺少的第一步,而且明明没有走过,还自以为“必然"已经走过了,难怪无法达到喜乐的基督徒生活境界。
再引用一段圣经的话。当老人家西面用手抱着婴孩耶稣时,曾说过一句意义深长的话:“这孩子被立,是要叫以色列人中许多人跌倒,许多人兴起"(路二34)。不跌倒就没有兴起。这是一个绝对的法则,可惜今天许多人都忘记了这个法则。
圣经既然定下了这样的次序,我们若要得着基督的救恩,就必须照这次序一步一步来。归根究底,真正知罪才会促使人归向基督,才会让他知道他唯一的倚靠是基督。我说过在传统宗教背景或基督化家庭中长大的人,比较容易有灵性低潮,原因就在于他们对罪的观念错误,没有真正知罪。
有一位姐妹是在一个很属灵的家庭背景下长大的,在教会中也很热心活跃。当时她所在的那间教会,突然间有许多过去活在罪恶中的酒徒醉鬼悔改信主了。
我还很清楚记得她看到这情形后对我说:“不瞒您说,我真羡慕他们。如果我不是从小在基督化家庭中长大,而能像他们那样从罪恶中幡然归主,那会是一个多么难得的经历呀!"你从她的话里听出问题来了吗?她还不曾看见自己是一个罪人!为什么?像他们这样的人往往认为真正行出来的才算罪。
不但如此,他们认为罪也有等次分别:某些罪在他们眼中不算罪,只有那些特殊的罪才是罪。既然自己没犯过这些特殊的罪,他们也就不以为自己是一个罪人。
有时他们甚至很武断自信地说:“我从来不以为自己是个罪人。当然这并不奇怪,因为我从小就在基督化家庭中长大,我从来没有受试探去做这些坏事。所以我说我不觉得自己是一个罪人,你不必感到惊讶。"他们的问题在于对罪的观念偏差,以为行出来的才是罪,或某些特殊的罪才是罪。他们甚至还拿自己跟别人比,只要行为比别人稍微好一点,他们就觉得自己不是罪人。
他们既不曾真正意识到自己有罪,当然就不会感觉有接受主耶稣救赎的必要了。他们听过耶稣为世人的罪而死的道理,而且也如此相信,但却看不见他的死也是为了他们,不晓得他的救恩正是他们所迫切需要的。
罗马书第三章的主旨,就是要让这一类人知道自己有罪。实际上从第二章起,保罗就已经讨论这问题了。他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保罗接着告诉我们,“世人"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亦是全世界的人。
在犹太人眼中,外邦人当然是罪人,他们是化外之民,是敌挡神的。谁知保罗竟对他们说:“且慢高兴,你们也一样是罪人!"犹太人之所以恨耶稣,把他钉十字架,以及后来保罗之所以被敌对的同胞恶待,都是因为他们说犹太人和外邦人一样,都是罪人。
基督教信仰指出,那些自以为义、自认按宗教规条行礼如仪的犹太人,和外邦人中那些穷凶极恶的恶徒一样,都是罪人。“世人都犯了罪",犹太人和外邦人在神面前都同样被定了罪。
今天仍然一样,我们若要知罪,首先必须扫除“只有某些特殊的罪才算罪"的观念。由于我们在这方面已有根深蒂固的偏见,一下子要改过来实在不容易。可是我们若一日仍顽固地认为自己没有犯那些特殊的罪,所以不算罪人,那我们就一日不能知罪。且让我们再来看看约翰卫斯理是如何知罪的?
有一次,他乘船横渡大西洋途中,遇见了大风暴。当时他被风浪所惊吓,非常害怕,可是他看到同船的摩拉维亚弟兄会的信徒们却神情泰然,一点儿也不惊惶。虽然外有狂风巨浪侵袭,他们仍像处在风和日丽的阳光下般宁静安祥。
为什么他会慌乱惊怕,而他们却不受搅挠?霎时,约翰卫斯理知道自己对神的认识没有那些人深刻,也察觉到自己在神面前的亏欠和需要。这样的认识往往就可带领人知罪。
若要知罪,另一件重要的事就是不要拿自己跟别人比,而应直接面对神的律法。神的律法不只是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等诫命规条而已。如果单是这样,很多人就可以说:“我没犯过这些罪,所以我不是罪人。"
神的律法还包括了“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可十二30-31)。不要以为那些犯了酗酒、赌博、抢劫等罪,或是出现在报纸新闻版上的犯罪事件主角才是罪人。如果我们没有全心全意爱我们的神,我们就是罪人。这是判断我们是否有罪的唯一标准。为什么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呢?
原来神造人,目的就是为了他自己的荣耀。他要人全然为他而活,他要人成为他在地上的代表,成为宇宙万物的管理人。所以人的生活应该继续不断地保持与他相交,应该荣耀他。有一本教义问答的书上曾经这么写着:“人活着的主要目的是荣耀神,永远以他为乐。"如果我们的生活目标不是如此,那么即使你明白这道理,并把它背得滚瓜烂熟,你仍然是一个罪人,和那些被判定要坐电椅的死囚没有分别。
以上所说的正是我自己的经验之谈,因为我是在一个传统宗教背景的家庭中长大的,神也给我机会,让我时常能够帮助一些跟我有同样情况的人。
容我再换另一个角度来说明我所要表达的真理。人原来应该认识神的。只有相信神或相信某些关于神的事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认识神自己。因为只有认识神,才算是基督徒,才有永生。
这也是主耶稣在约翰福音十七章三节所说的:“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
所以,我们自我判断标准不在于“我做过什么事"或“我的行为如何",而是“我认识神吗"、“我真正认识基督吗"。我所说的“认识神"不是指熟悉那些关于神的知识资料,而是认识他本身,以他为荣,以他为我个人生命生活的中心,以他为我个人存在的灵魂之所系,以他为我个人喜乐的源头。
这是神原本应得的地位,也是我们应尽的本份。如果我们没有尽到这样的本份,我们就是罪人,与犯了滔天罪行无异。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没有完全为神的荣耀而活,就是犯了罪。
当然,如果又犯了那些特殊的罪,我们在神面前的罪债就更重了。不过,即使我们不犯那些重大的罪,只要我们觉得自己的生活还不错,或为自己的成就感到骄傲,看不起别人,觉得自己比别人好,这也都是罪。
如果你自认为比别人属灵,比别人更亲近神,你就犯了最大的罪。其实你并不见得比别人好。这样的态度和那个昔日在圣殿里祷告的法利赛人是完全一样的。
他的祷告是:“神啊,我感谢你,我不像别人勒索、不义、奸淫、也不像这个税吏"(路十八11)。这种态度其实就是最大的罪。有这态度的人看不到自己的需要,也不知道自己需要求神赦免。我们常常听见某人说:“我从来不感觉自己是个罪人。"说这话的人应该被判最重的罪,因为这表明了他对神、对自己都没有真正的认识。让我们来读一读罗马书三章的辩论,你会发现保罗的陈述很合逻辑,他所做的结论也很顺理成章。“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罗三10、19)。
如果你一直都没有察觉自己在神面前是有罪的,那么你就还没有认识神,也不能享受在基督里的喜乐。因为耶稣说:“无病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1)。
所以最要紧的是知罪。我们必须知道自己有罪,自己在神面前一点都不配,我们的罪已经被定了,我们在神面前完全失败。如果我们没有认清这一点,生活中肯定不会有喜乐,也绝对无法摆脱我们的低潮。知罪是真正体验救恩不可少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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