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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频繁地在基督徒的一些网络群里,都会看到有许多弟兄姊妹在转发2016新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0月7日前,正广泛向社会各界人士对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我作为一位中国公民,且又是信教群众中的一员,自然对此次新条例的修订非常关注。旧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起,至今已施行了11年多。国际国内的形势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中国有数以亿计的信教群众,确实也亟需一部全面的、科学的、可具体指导操作的宗教条例出台,既可以对假借宗教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人予以打击,也能够对破坏、干扰、侮辱、歧视信教群众的行为用予以打击,切实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宪法赋予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但是,从本次修订草案看,我个人觉得是比较失望的。不但旧条例中模糊不清、无法具体操作的部分未得到解决,另外还新增加了一些与信教群众所持守的教义相冲突的内容。我认为宗教法规的起草或修订,必须保证两项最基本的条件,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很好的贯彻,否则,极有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这两项最基本的条件是:1.必须切实贯彻宪法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不是仅仅只是喊喊口号,实际上却为信仰自由层层设置苛刻的障碍;2.宗教法规内容必须不能与信教群众所信奉的经书的教义内容发生冲突。如果所信奉的教义可以被他人随意改变,那就不能称之为信仰了,那样的信仰也就是毫无意义了。
既然该送审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作为一名基督徒,我仅仅反映一下我读过该送审稿之后,觉得内容中与基督教信仰的教义所存在的明显冲突的地方。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内容唯一的来源就是《圣经》,圣经所极力倡导的思想“顺服掌权者”、“爱人如己”、“宽容”、“众人以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孝敬父母”、“诚实守信”、“婚姻忠贞”、“抵挡罪恶”……,这都与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构建大有益处。基督徒不但自己不去犯罪,而且还会像盐和光一样阻止身边的犯罪现象发生。所以,一个正常的基督徒,不用说必定是一个既爱神、又爱国的善良公民。原本爱神与爱国毫不冲突的,因为这是两个领域的事情,仿佛是两条永不冲突的平行线。但是,看了本次修订草案的送审稿之后,我非常担忧该条例中那些与信仰教义冲突的内容会破坏原本的和谐,制造冲突矛盾。令那些既想爱神,又想爱国的基督徒左右为难。若是爱神持守教义,可能就会被扣上违法犯罪的帽子。若是爱国遵守该条例,就得违背所信奉的教义,逼着他们选边站队。法律的作用本是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的,而不应该是干涉修改信仰的内容。那么,就本送审稿中与基督教教义不相符合的地方,下面我就提出来几条。比如:
一.第35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这是一条新增的条款,外界普遍认为这是一条为要应对基督教家庭教会设立聚会地点问题的。在基督教会中,老年人、病人的比例很大,按着圣经教义的吩咐,基督徒又有常常聚会的需求,很多老年人没有别的爱好,不爱打牌,不爱看电视,就希望天天聚会读经、唱诗。如果每次都去指定宗教活动地点,根本就是不现实的。要去指定的宗教活动地点,很多都得走几里路,甚至十几里路。老年人很多又不会骑车,有的甚至是病人无法行走,怎么去?若再遇到刮风、下雨、下雪等恶劣天气,或马路上人多车多,对腿脚不便的老人也有很大危险。按照圣经教义的吩咐,就可以在各人家里聚会,这样非常方便大家的信仰生活。【林前16:19】亚居拉和百基拉,并在他们家里的教会,因主多多地问你们安。【西4:15】请问老底嘉的弟兄和宁法,并他家里的教会安。【门1:2】和妹子亚腓亚,并与我们同当兵的亚基布,以及在你家的教会。所以,家庭聚会并不是有计划、有组织被组建起来的,而是无论在哪里有几个基督徒,由于他们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话题,就很方便的自发三五个人聚在一起,或者有时候再有一些左邻右舍的街坊加入,谁家有地方就在谁家里,一起读读圣经、唱唱诗歌,家庭聚会就这么产生了。
这个月或许还在张三家里聚会,说不定下个月张三孩子放假回来了,聚会就搬到李四家里去了。并且人员也是极不固定的,今天你来了,明天他走了。岂不是三天两头的要去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登记、监督?如果连这样随意的事情都需要如此郑重其事的申请、审批、登记、监督。那么,是否对长期相对较固定的四个人打牌,一圈人围观的情况,也应该这样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监督?是否对长期固定几十人跳广场舞的情况,也应该这样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监督?是否对所有多人聚集的情况,都要进行申请、审批、登记、监督?如果他们都不需要申请、审批、登记、监督,而只是单单对基督徒在自己家里聚在一起读经唱诗,有这样的所谓的法规要求的话。这到底是保护信仰自由还是苛限信仰自由?单单把信教群众象防坏人一样的防着、监督着的做法,这是对信教群众的歧视,也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破坏。
只要不是做违法犯罪的事,信徒在自己家里依照教规,举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应该得到切实的保护,不应该只是因为地点的不同而决定一个人是合法还是违法。还是同样的这些人,还是读着同样的圣经,还是唱着同样的诗歌,若在政府指定是那个地方就合法,若在自己的家里就违法,这绝不是信仰自由的体现。
二.第36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宗教务活动。新增:未取得宗教教职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在这一条里,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是没有说清楚,让执行的人无法具体操作,或者很容易发生凭私意滥用法律的情况。另一个问题是该条款内容与基督教教义相冲突。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新增的这一句“未取得宗教教职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我认为应该说清楚到底从事了哪些活动,算是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活动?带领众人读经吗?教大家唱诗吗?与其他信徒分享神的话吗?带领大家祷告吗?分给大家饼与杯吗?看望探访软弱的信徒吗?……,应该说清楚到底是哪种活动,然后,我们再从圣经里看看那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第二个问题是,“教职人员需经宗教团体认定”。教职人员该如何产生,既然各大宗教都生生不息的流传了千百年,一定早已经各自形成了非常成熟、稳定的产生方法,这一点,在各大宗教的教义中都能清楚地反映出来。也就是说,各宗教的教职人员如何产生,这完全是宗教内部事务。根本不需要到了今天,再通过法律规条搞出一个教职人员的产生认定办法,这是越俎代庖了。而且通过这样的程序认定的所谓的教职人员,大都未必会被信教群众所接受认可。因为信教群众对本教会的教职人员的产生,都是非常看重的,因为这关乎到教会未来的道路纯正与否,关乎到信众信仰生命的生死存亡。所以,教职人员的产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宗教的教义产生,一点不应该受到外界外力的干扰与影响。只有完全严格的按照圣经吩咐产生的教职人员,才会被真正的教会所接受。
《圣经》中对基督教教职人员的产生是有着清楚吩咐的,基督教的教职人员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由神直接设立的工人,有五种职分,分别是使徒、先知、传福音的、牧师和教师,圣经很清楚告诉我们,这些都是由神亲自设立的,基督教术语称之为神的呼召与差遣。【以弗所书4:11】他(神)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对于不信上帝的人来说,认为‘神亲自设立’的说法是不是虚幻缥缈是空谈啊。他们认为根本就没有神,神怎么亲自设立?这岂不是会给一些胆大的人,自己声称自己是神所设立的留下欺骗大众的机会。他们或许会担心说,就算有这回事,若有假的工人并没有被神差遣,他擅自声称自己蒙神差遣了,怎么办,谁能证明神有没有设立、打发他们?
圣经也坦然告诉我们,自古以来,在信仰的团体里,确实一直会有假的冒充进来。但是,对此完全没有必要担心,教会形成已经两千年了,纯正的福音不是一直保持到如今了吗?这是因为圣经本身就有其他大量的经文已经为教会分辨真假工人提供了的充分依据,让教会可以清楚的分辨出谁是真的,谁是假的来。【启示录2:2】你也曾试验那自称为使徒却不是使徒的,看出他们是假的来。这项分辨的工作不需要像曾经的天主教那样,搞出个类似异端裁判所的宗教机构来审定,而是由各个教会的使者各自向神负责。这是圣经的吩咐,免得因人的原因导致整个教会全体出问题。【启示录2:1】你要写信给以弗所教会的使者说……。【启示录2:8】你要写信给士每拿教会的使者说……【启示录2:12】你要写信给别迦摩教会的使者说……。也就是说,每个教会的教职人员,不是由那个外来的宗教团体、组织、机构认定的,而是由本教会会众认定的。
第二种是由本教会根据圣经的吩咐选立出来的工人,共有两种职分,长老(监督)与执事。圣经对做长老与执事的要求,有着清楚详细的吩咐,做长老(监督)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摩太前书3:2-7】作监督的,必须无可指责,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端正。乐意接待远人,善于教导。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或作端端庄庄的使儿女顺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落在魔鬼的网罗里。
作执事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提摩太前书3:8-12】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要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若没有可责之处,然后叫他们作执事。女执事(原文作女人)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说谗言,有节制,凡事忠心。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
各个教会选择自己的教职人员的时候,都会依照这些圣经的吩咐选立符合条件的人担当。如何选择教牧人员,这原本纯粹是各个宗教依据自己的教规独立完成的。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就不应该过多的去干涉,这也体现政教分离的原则。
三.第41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
这也是此次修订草案中新增的条款,我想,增此条款的用意应该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方面考虑。防止境外恐怖势力利用宗教渗透,或做反华政治宣传工具,或宣传煽动民族仇恨等。这方面我们都非常能够理解,也是非常支持拥护的。但是,法规的制定毕竟不是儿戏、过家家,我还是觉得一刀切的将所有在境外参加聚会的人员都定为违法是不合适的。管理上倒是便捷了,但是,也更容易制造冲突和误伤爱国信教的群众了。现在,出国这么方便,很多中国人的子女就在国外定居,进进出出国门都是家常便饭,在国外陪孩子期间,或组队旅游期间,参加当地教会的聚会或神学的培训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按照基督教的教义,所有的基督徒都是一家人、是同一个身体,【加拉太书3:27-28】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我觉得条例不应该阻断、割裂圣徒之间的自由相通。还有,在条例中多次出现‘组织公民’这个词,怎么做算是组织公民?‘组织’二字,给人的感觉是很专业很有计划的。给朋友、亲戚打个电话、发个邮件邀请有相同信仰的人作个伴参加聚会,算是组织了吗?其实,基督教在境外的聚会与境内的聚会都是一样的,因为天底下所有基督教会的活动都是按着同一本圣经施行的,也不过就是读读圣经、分享分享神的话,唱唱赞美诗歌而已。没必要一听到‘境外’立刻就紧张到恐慌的地步,草木皆兵,就推定他们是参加反动学习。那些利用宗教作为反华工具,培训恐怖分子的是极少极少的,少的几乎都难以遇到。应该加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刀切的将所有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的行为全部视为违法。再说,基督徒自己也会有分辨的能力,也不会去参加那样的聚会。圣经是谈论救恩的,是帮助罪人悔改离罪的,是指导信徒实践爱人如己的生活的,圣经对政治不关心,主耶稣说‘凯撒的物归给凯撒,神的物归给神’。谁要是利用讲道中谈政治,基督徒自己就会离开他们了。但是,如果过多的用政治手段去干涉信仰,反倒会在纯粹的讲道中挤进政治成分。
四.第44条,也是新增条款。禁止在国民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这条也是与圣经教义相冲突的,因为传福音是圣经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每一位基督徒的大使命。【马可福音16:15】他又对他们说,你们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如果一位学生自己经历到了神的爱,当他看到其他同学心中痛苦的时候,就会不由自主的把信仰说给别人听,希望对方也能得到喜乐的心,这是很自然而然的。至于别人接受不接受,那是他选择的权利。只要不是强制别人信或是不信,为什么要通过法规来严厉禁止传福音这种行为呢?一定是因为先预设这种行为是在害别人,才会禁止;而且是会严重害别人,才会通过立法禁止。这样的法律规条若是成立,本身就是对信教群众严重的歧视与伤害。
条例一旦颁布,不仅是对内的,也是对外的。是要向全世界展示一个法治进步、更加自信的中国。如果条例严格到连对同学讲自己的信仰都会被判定为犯法的话,这怎么能体现在一个高度文明国度里,法制的进步,信仰的自由?是法制的进步还是退步?会让人觉得是小题大做了,这会让天底下的人视作笑柄,是极度文化不自信的表现。
作为一位基督徒,我仅表达以上这一点儿自己的看法,尽一个爱国公民的义务。希望新条例颁布时,我们看到的是一部真正的尊重与保护所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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