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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督徒可以去有寺庙的风景区吗?
2、基督徒可以进去寺庙参观吗?
3、可以在那里摄影留念么?
4、去寺庙会不会遭到邪灵的攻击?
一、可以参观,但不可以参与
你可以去旅游参观,但不可以参与其中任何的异教宗教仪式。
二、去寺庙会不会遭到邪灵的攻击?
那些偶像本身没有什么法力,它们只是一堆金银铜铁木的东西而已。“他们的偶像是金的,银的,是人手所造的,有口却不能言,有眼却不能看,有耳却不能听,有鼻却不能闻,有手却不能摸,有脚却不能走,有喉咙也不能出声。”(诗115:4-7)
“他们在树林中用斧子砍伐一棵树,匠人用手工造成偶像。他们用金银妆饰他,用钉子和锤子钉稳,使他不动摇。它好像棕树,是旋成的,不能说话,不能行走,必须有人抬着。你们不要怕它;它不能降祸,也无力降福。”(耶10:3-5)
但是,寺庙等地方,可能是邪灵比较多的地方,所以,如果你信心弱小,就不要去了,没有信心而行一件事,本身就是罪;其次是因为你害怕恐惧,那么,你就是给邪灵留了攻击你的破口,邪灵可能就会制造一系列的恐吓给你,攻击你,所以,信心弱小的肢体应该避免去寺庙等地方。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基督徒本身有圣灵内住,我们是属神的儿女,我们有赶鬼的权柄,所以,事实上,是魔鬼要怕我们,而不是我们要怕魔鬼。不过,虽然事实上是如此,但我们当中很多人信心小,很怕鬼,所以,为了避免自己受亏损,就不要去寺庙等地方了。
三、为软弱的弟兄姊妹的缘故,因着爱心不要去
有些弟兄姊妹很软弱,他们就是认为寺庙就是不可以去(虽然他们的一堆理由都是因为错误的观念)。或者,有些初信的弟兄姊妹,可能看见你去寺庙,还以为基督徒也可以去拜拜什么的,可以一边向菩萨祈福,一边向上帝祈祷,为着身边这些人的缘故,我们要谨慎自己的行为,要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和自由。
但这里有2点要注意:
1.我们不要以不去为最终的目标,而是要把正确的观点告诉他们,这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2.坚持爱心的原则,原则是自己要求自己的,我们不可以拿这个原则要求别人
所以,因为爱心的缘故,我要求自己不可以不可以做什么,但我们不能拿这个原则去要求别人不可以做什么,否则,就会产生纷争和混乱。
四、我们不进寺庙旅游还可以成为传福音的切入点
当单位组织去旅游时,有景点是寺庙,基督徒选择不进入参观,必会引起同事们的询问,这时,我们便可以抓住这个机会,向同事们说说自己的信仰,找着传福音的机会;这一点不成为是否可以去寺庙旅游的理由,但却是值得一提的。
Q:我很想知道关于恐龙的记载,课本上说恐龙存活于人类出现之前,后来灭绝了,圣经中上帝用七天创造天地万物,也就是七天内造出来人了,所以说恐龙是怎么回事?困惑好多年了……
A: 几乎每一种古代文明都有关于巨型两栖类动物的艺术描绘,刻在岩石上的物象,手工制品,都出现过类似恐龙的影子。古罗马镶嵌,玛雅陶罐和巴比伦城墙都证明人类对这些动物有着跨越文化,跨越地域的魅力的共识。除了说明人类和恐龙同时存在的真实的人文和历史证据外,还有其他物理证据,例如在各地发现的化石。
关于圣经中恐龙的问题是长期以来一直在基督徒内部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其它的涉及地球的年龄,对《创世记》的正确解释以及如何解释我们周围的物理证据等等。那些相信地球年龄较老的人趋向于赞成把圣经纪录下来的人没有见过恐龙,根据他们的论点,在地球上第一个人类行走的几百万年之前恐龙就已经绝迹。
有些相信地球年龄较轻的人趋向于赞成圣经确实提到了恐龙,只不过没有使用“恐龙”这个词,而采用了希伯来词Tanniyn。Tanniyn 在英文版的圣经中有几种不同的翻译;有时被译成“海怪”,有时被译成“大蛇”,最常见的翻译是“龙”。中文和合本有时候翻译成“大鱼”或者“鳄鱼”。因为恐龙定名于1842年,由英国古生物学家理查·欧文(Richard Owen)正式提出。
圣经经早在恐龙这个名字出现之前就定稿了,所以圣经上没有恐龙这个名字是自然而然的。除了旧约中近三十次提到巨型两栖动物外,还出现了其它几种动物,一些学者认为圣经的作者指的就是恐龙。比如《约伯记》40:15中提到的巨兽,可能指的就是恐龙。巨兽是上帝所造的物之首,它的尾巴象香柏树。一些学者试图把巨兽鉴定为大象或河马,另一些人指出大象和河马的尾巴都很细,无法比作香柏树。不过这些描写是一种文学的夸张手法呢,还是真实的描写,我们并不能确定。
那么,圣经上有恐龙吗?此事还无定论。它取决于你如何诠释现有的证据,如何看待周围的世界。如果我们相信地球较年轻的解释,或许可以接受恐龙和人类曾经共存的假设。因为人的败坏,上帝就以洪水毁灭人类。
那时,“水势在地上极其浩大,天下的高山都淹没了。”(《创世记》7:19)“凡地上各类的活物,连人带牲畜,昆虫,以及空中的飞鸟,都从地上除灭,只留下挪亚和那些与他同在方舟里的。”(《创世记》7:23)上帝从地上毁灭了所有的动物,他们的骸骨被数以吨计的泥土所埋没,泥土中的有机体很快就硬化而形成了我们所找到的化石。然后走出方舟的恐龙在生存了一段时间后,由于环境的巨变和人类无情的捕杀,在其后某一时期完全灭绝。
另外,圣经是一部关于上帝如何借着耶稣基督救赎人类的书,因此圣经只记载与此主题相关的内容。如果圣经没有记载恐龙,也没有什么事情值得大惊小怪的,比如圣经就没有记载草履虫、熊猫,也没有记载美国、阿根廷、南非等国家。【答案摘自oc爱问网】
Q:按创世记所记,神只造了亚当夏娃,而他们又只生了该隐和亚伯,该隐杀亚伯后何以怕别人杀他?
A:1.亚当可能还有别的子孙是圣经所未记的。注意创世记第四章中并未声明亚当除该隐和亚伯之外没有别的儿子。2.这是该隐杀人后的心理,杀人者总是怕被人杀的。3.该隐顾虑得很长远;他未必为当前有无别人杀他而忧虑,可能是担心在以后长远的日子中,人类渐多起来的时候,有人会杀他。他希望自己活得很长久。
Q:创世纪六章一至四节中的"神的儿子们"、"人的女子们"、"伟人"、"上古英武有名的人"这些名称是怎样解释,是指着何等人?
A:以上的四个名称可照字面的意恩解释,不过前两个名称 -- "神的儿子们"和"人的女子们" -- 指什么人,解经家的意见颇有出入。有人以为"神的儿子们"指堕落的天使,"人的女子们"就是人的女子。也有人以为"神的儿子们"指上章亚当的后代,"人的女子们"指该隐的后代。
笔者个人接受后一说,因:
(一)主耶稣明言:"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从灵生的就是灵。"(约 3:6)人是属肉身的,天使则是属灵的-- "服役的灵"(来 1:14);若天使能与人结合生子,所生出来的究竟是人还是灵呢?这和主耶稣所讲过的话正面冲突。
(二)主耶稣又告诉我们,天上的使者是"也不娶也不嫁"的(太 22:30)。这样,难道堕落了的天使便又娶又嫁么?这讲法有点神秘,且与中国人的人鬼奇缘一类的神怪小说很接近。
(三)虽然圣经也称天使为"神的众子"(伯1:6,2:1,38:7;诗89:6),但这些经文的"神的众子"显然都不是堕落的天使,乃是服侍神的天使。另一方面,圣经也称亚当为"神的儿子"(路 3:38),又称"承受神道的人"为神(约10:34;诗82:6),则在此"神的儿子们"指亚当的正统后代 -- 塞特的后代 --应当是合理的。
按创世纪四章十六节至廿四节一段,特别先记载了该隐被驱逐之后其子孙在世上发展的情形;该隐是没有信心的,使徒约翰称他为"属那恶者"的(约壹 3:12),显然该隐已被剔出亚当正统后代之外。然后在第五章另记塞特的后代,而塞特乃是代替有信心之亚伯的(创 4:25);并且第五章中的以诺与挪亚,都是著名的信心伟人。所以,第五章所记载的,可说是亚当有信心的子孙 -- 塞特的后代。
Q:关于创世纪中所记载乱伦之事,应作何解释?如:创19:31-38罗得的两女与父亲乱伦之事;又如创20:12亚伯拉罕娶同父异母之妹为妻。
答: 1. 罗得的两个女儿与父亲乱伦之事,圣经虽记载他们犯罪的经过,但并非说圣经赞同他们的行为;相反地这事件乃是反映那位爱世界的罗得如何忽视了家庭的教育。
他显然平时没有好好引导他的女儿走敬虔的道路,才会有这么悲惨的过失和结局!而他们所生的两个儿子"摩押"和"亚们",其子孙日后都成为以色列人的祸害(参民22:7,25:1;士3:12~13,10:7,17~18)2.亚伯拉罕娶同父异母的妹子为妻,却不能与罗得女儿的事相提并论;因亚伯拉罕与撒拉是正式的夫妻关系,不是非法淫乱。当时兄妹结婚是被许可的。
事实上人类被造的初期兄妹是被许可结婚的;但在律法时代开始之后就不准兄妹结婚(利 18:9)。
A:创世记卅二章末段,记雅各与天使摔跤,那天使到底是谁?他为什么要和雅各摔跤竟又胜不过雅各?雅各何以又纠缠着要他为他祝福?
答:一、与雅各摔跤的是谁?按本段的记载屡次称那与雅各摔跤的为"那人"(见创32:25~29,32等节),而28节"那人"给雅各改名以色列时说:"因为你与神与人较力,都得了胜。"后来雅各自己也说:"我面对面见了神,我的性命仍得保全"(30节),可见那与雅各摔跤的是神而成人形显现出来。按何西阿书所记:"他在腹中抓住哥哥的脚根,壮年的时候与神较力,与天使较力并且得胜。"(何12:3~5)"神"与"天使"并用,所以也有解经者认为是一位天使。但不论"天使"或神自己,总是一位足以完全代表神的在人形中向雅各显现。
二、为什么"那人"胜不过雅各?那人既然是神(或者是天使),为什么与雅各摔跤竟胜不过雅各?从25节下半:"就将他的大腿窝摸了一把,雅各的大腿窝就扭了。"可知那人并不是真的胜不过雅各。这"胜不过"仅指他不显出他的神能时,或说只在他不要胜过雅各时才胜不过。"那人"来与雅各摔跤的目的显然在于造就雅各,使他认识自己的软弱与神的大能。所以先允许雅各倾其全力与他摔跤,但正在雅各看来是得胜的时候,便摸他一把,雅各的大腿就瘸了(31节)。这使雅各认识到他自己最大的力量和最高的胜利,还不及神一举手之劳。
三、为什么雅各要纠缠着要他祝福?比较本段下文的记载,可知雅各初时虽不知"那人"是谁(否则便不会跟他摔跤),但大腿扭了之后已经知道"那人"乃是神的显现。所以雅各转而求他的祝福。不过,既然"那人"只摸了雅各一把,便能使他的大腿扭了,雅各又怎能纠缠着他说:"你不给我祝福,我就不容你去?"但事实上那人终于给雅各祝福了才离去。这说明了"那人"虽能把雅各的腿摸瘸了,却并无恶意,更不肯对一个恳切求祝福的人不顾而去。所以,这整个事迹的经过,是教导雅各认识他自己的软弱和神丰富的慈爱与能力。
Q:出埃及记第四章二十四节"摩西在路上住宿的地方,耶和华遇见他,想要杀他。"这个"他"是指谁人?若指摩西,耶和华为何要杀他?又下文25节之"血郎"何意?
答:这"他"字应指摩西,因上句说:"摩西在路上住宿……。"但耶和华何以要杀摩西,除了这里简略的记载以外,圣经它处完全未提这事的背景,所以只能根据这几节简略的经文和上下文的记载推测。这事情大概是因为摩西在米甸所生的儿子,本应为他施行割礼,但摩西却因为在外邦居住,忽略了这件事,或是因西坡拉溺爱儿子不肯为他施割礼,摩西则体贴妻子的意思,含糊过去。
但这时摩西既肩负拯救以色列人的重任,要照神的命令回去埃及与法老王争战,神便在他同去的路上追究他这件事,并用最严厉的责罚来对付他,使他在刚开始事奉神的时候,学习绝对的顺服,并认识神的圣洁。"血郎"按《圣经新释》的解释是:"血郎,希伯来原文是hathan-damin,直译是'割出血'的意思。
这一辞是用在婚前行割礼的年青新郎方面的。西坡拉用这话,如果不是对着儿子说,意指履行了神约的礼仪的话,就是对着摩西说的,因为她做了这件事,就如荣获新郎一样得同她的丈夫。……"按笔者个人以为指着她的儿子说的更为合理。
A:旧约律法中说:"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什么意思?
答:这句话在摩西五经中共提过三次(出23:19,34:26;申14:21),这样重复的提及,暗示当时有这种"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的习惯。有解经家以为是由于当时一种迷信的邪术,以为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后,再洒在田间的各种植物上,便可以在来年丰收。但也可能是由于当时一种饮食上的主张,以为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是极有价值的补品。但不论怎样,神禁止以色列人这样做,因为这是一种残忍和不人道的行事,神的百姓应当禁戒不作。
Q:民数记第五章十一至卅一节,论丈夫疑惑妻子不贞时,应带她到祭司跟前饮有尘土的苦水,饮后如"大腿消瘦、肚腹发胀"即为不贞,否则就是贞洁。这种办法是否与野蛮民族或其教徒的迷信相似?应如何解释?
A:旧约时代,神常用一些属于"眼见"而带超自然性的方法解决人的疑难,但与一般迷信的方法绝不相同。以本处而论,亦与野蛮人的迷信迥异,因: 1.所谓有尘土的水,实际上只是"圣水"加上少许尘土而已 -- "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民 5:17)在今日二十世纪的人看来,饮有尘土的水,是不合卫生的;但在当时飘流旷野的以色列人来说,那简直不算一回事,这从摩西击打磐石出水一例(民 20:11),可以类推。
所以,饮苦水这件事,并非一种超过当时人类的健康所能抵受的不合理的方法。但一般野蛮民族所用的方法不是这样,例如:有一种古代民族,要求疑犯把手放在沸水之中,如不受伤,便为无罪。这是野蛮的处置,因为它不是人的身体所能抵受的。2.更重要的,还不是这种水是否清洁的问题,而是设立这种解决疑难之方法的是谁、谁负责保证被丈夫疑惑的妇人饮了这"致咒诅的苦水"之后,便会发生正确的效果?是赏善罚恶的神 -- 不是不能自救的偶像。
所以,这饮苦水的条例,绝非一种会使无辜之人忍受冤屈的"碰运气"的方法。另一方面,圣经从没有说这些条例要用在今日的基督徒身上。但对于当时完全未受过什么属灵训练,甚至在属世方面也未受过良好教育,只是作过埃及王之奴仆的以色列人,这显然是解决夫妻之间的疑忌十分简单有效的方法。并且,这种条例的设立,还使我们看见神如何愿意她的子民过着一种和睦的、彼此信任的家庭生活呢!
Q:平安!请问: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 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 (和合本约翰一书 5:16)怎么理解?尤其是后半句,什么叫致死的罪?为什么不为这罪祈求?谢谢!
A: 平安!关于至于死(或不至于死的罪)有两种主要解释: “死”指身体方面的死 ,因为按灵性而论,并没有什么至于死或不至于死的罪之分别。所有的罪不论轻重大都是至于“死”的。所以这里的“死”必定是指肉体的死而言。这样,所谓至于死的罪就是指该被打死的罪,正如摩西律法所记要用石头打死的罪:奸淫、不孝父母、杀人等(参利20:10;出21:12-17)都是比较严重的罪。
信徒若犯了这样严重的罪,必定已经堕落得很深,多次销灭圣灵的感动……神对待他们的方法可能不同,所给他们在肉身上的惩治管教可能会比较厉害,甚至会失去生命(参林前11:30-32)。就像使徒保罗也曾经用权柄把哥林多教曾中犯奸淫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
所以,使徒约翰在这里说:“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注意他不是说:“不当为这罪祈求”,而是说:“不说当为这罪祈求”。这是告诉我们,使徒认为对于要这等人祈求,应当保持审慎的态度,要按他们个别的情形为他们祈求的。在为他们祈求时,不要固执地认为神必然垂听,却忽略了神对这等人的旨意;在徒5:1-11彼得对亚拿尼亚夫妇就用了类似严厉的刑罚,惩治犯罪的人。
第二种解释,认为“至于死”的罪就是指希伯来书10:26所说故意拒绝基督赎罪祭的罪,是灵魂的死。就如亵渎圣灵的法利赛人,硬心到底的犹大,以及本书所指混在信徒中间的那些敌基督者(2:18-19)。
他们既已故意拒绝基督赎罪的救恩,使自己成为灭亡的人,我们若贸然为这样的人祈求,当然难免会发觉“我们所求于祂的”并非“无不得者”了,因我们所求的并不合神旨意。这等人既然是故意拒绝主的救赎,亵渎圣灵的人,对于这等人应否为他们祈求,使他们得着神的生命?
使徒用很审慎的感度说:“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因为有些人,虽然活着,但救恩的机会对他们来说,可以说已经过去,因他们已屡次亵渎圣灵成了顽梗不化的人。照这解法,这里“死”的意思就是指灵魂的灭亡,而16节的“弟兄”却不是指已经得救的信徒,只不过是当时教会承袭了犹太人所习惯了的一种称呼罢了。
16节的下半说:“……神就必将生命赐给他……”也证明这里所说的弟兄是还没有生命的人。而上半节“不至于死的罪”就是普通的犯罪,就如下文17节首句说:“凡不义的事都是罪”。【参考陈终道牧师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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