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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篇119:13—16
我用嘴唇传扬你口中的一切典章。我喜悦你的法度,如同喜悦一切的财物。我要默想你的训词,看重你的道路。我要在你的律例中自乐;我不忘记你的话。
所谓堕胎,天主教的定义是:堕胎就是在胎儿还不能在母体之外生存以前,就把他从母体逐出。大英百科全书则定义为:胎儿未发育到能独立生存的阶段(在人类为妊娠二十周),便被排出子宫的现象。
全球堕胎风潮之盛行,从数字可以见端倪。一九六八年全球合法堕胎总数,估计在三千万至三千五百万之间。一九八八年约有五千五百万次,亦即每秒钟便有一次堕胎。
至于台湾的部份,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北市议员李庆安公布一份与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合作,首度以全国2176位妇产科医师为对象的问卷调查,从回收的问卷中推算比例,未成年少女的堕胎数目高达37,499人,若加上成年未婚女性的堕胎数,更可能高达30万人。
圣经到底允不允许堕胎?堕胎是不是犯了圣经所说的杀人罪?为甚么平素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子,没有胆量拿刀杀人,但却非常容易为了一些不成熟的理由而扼杀一个胎儿。堕胎的行为,在现代的社会中似乎越来越司空见惯。社会上充斥着许多缺乏职业道德的妇科医生,轻易的就为未成年少女进行堕胎手术。我认为身为基督徒,有必要本着圣经的真理,来回应这些问题。好让我们行神所喜悦的事,因为许多的不义和不法的事,已使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得不到上帝的祝福。若要得上帝的祝福,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离弃罪。
论到能否堕胎这个问题,社会上有两极的意见:
1.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指出:「有医学上理由,认定怀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险或危害身体或精神健康范围者」。
2. 若怀孕可能导致严重的精神疾病,或因怀孕而引发自杀者。
3. 因奸成孕之受暴妇女没有义务为施暴者怀胎,可以拒绝无辜牺牲的权利。
4. 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型发育之虞之医学上的理由者」。
5. 怀孕造成妇女无法上班,严重影响生计者。
6. 怀孕少女太过年轻,身心灵各方面均不够成熟,若不堕胎恐造成更大的恶。
7. 怀孕会影响生涯的发展。
1. 认为胎儿没有自我意识。
2. 认为胎儿仅是母体的延伸(认为仅是身上的一团组织)。
3. 认为儿童或婴孩需要不受忽略与虐待(假设此一胎儿是不受预期欢迎的,例如希望生男丁,却验知胎儿是女孩)。
4. 认为妇女的自主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所以遇到需要在母体与胎儿之间作抉择的时候,通常都选择保留母体。天主教则选择保留胎儿,因认为母体已经得救了,而胎儿尚未赎罪。基督教则相反,因为认为胎儿的原罪已被主的十架对付掉了,本罪则因他未及在世上为人,所以完全没有,因此必然得救。
1.认为人格是逐渐发展来的,也就是说胎而儿本身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我意识的人仅能算为潜在的人。
2.认为人格和体格的发展是互相联系的,胎儿的器官是逐渐发展出来的,所以没有完全成型前,只能算为潜在的人。
3.认为胎儿类似鸡蛋或种子,仅具有为人潜能。
4.公民权仅属于出生的婴儿(暗示未出生胎儿不是完全的人),按中华民国法律,出生婴儿若是哭一声,就有继承权。若是出生没有哭声,表示是死胎,不算为人,就没有法定继承权。
1.堕胎等于鼓励人从事不负责任的性行为。
2.堕胎成为不忠不贞不合适的性行为的保护伞。
3.从胎儿的立场反对堕胎:
A.生命始于受孕──一位口称所堕的胎只是一团小小的细胞组织的妇女,正侃侃而谈她的理论时,其医师问她:『你本来打算给这小孩子起甚么名字????立时,这位想贬抑生命的妇人如同悬崖勒马般,陷入了沉默』。
B.胎儿具有知觉与意识──从怀孕二十五天起,胎儿的大脑皮质开始成长,开始具备思考、记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再长大一点,胎儿会在子宫里踢脚、转身、伸展躯体、翻筋斗、眯着眼睛看、吞咽、握拳、吸大姆指、听到外界的声音。
C.胎儿不只是一个潜在的人──胎儿在一个月大时,他的血液已经流经其细微的静脉、动脉、心跳一分钟约六十五下,有脑部、肾脏、消化道等刍型。两个月大时,心跳趋于稳定、会产生消化液、有肝脏、血液细胞、皮肤开始有触感。
D.无人能够决定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生死──本世纪神学家John Stott曾经引用一段发人深省的对话:
一位医生问另一位想要堕胎的妇女道:『我想请问您对终止怀孕(即堕胎)的看法。父亲患有梅毒,母亲得了肺结核,前四个孩子中,头一个是瞎的,第二个死了,第三个又聋又哑,第四个也有肺结核,您会怎么处理?』
妇女答道:『我一定会终止怀孕。』
医生说:『那你就是杀掉了贝多芬。』
假如有残缺的孩子可以在出生前就刻意被处死,那出生后又何尝不可?同样的道理,后天造成身心缺陷的人,是否又可以因为他「活得太痛苦」、「活得毫无意义」』而让他死呢?那又和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有何不一样?
E.无人应因别人的犯罪而应被剥夺其生命权──若容许因为他的父亲是一名强暴犯,而故意将因而怀孕的小孩杀死,这是一种莫名其妙的正义。
F.胎儿是世界中最脆弱的一环,是弱势中的弱势。
4.堕胎可能产生后遗症与危险:
A.手术
a.子宫扩刮术──若刮除手术不够纯熟,可能引起子宫穿孔、出血、子宫颈裂伤、麻醉药物副作用或血栓、残留胎儿残体、、子宫沾粘败血流产症。
b.吸引术──胎儿在极大痛苦中死去。
c.子宫切开术。
B.药物
a.注射前列腺素、栓剂等诱发子宫收缩,使胎儿早产。
b.注射沙林盐水溶液,使胎儿吸咽毒液而死,母体经二十四小时的不舒服后产下死婴。
c.服用RU486锭剂,达成抑制子宫内膜黄体素,使胎儿因得不到养份而饿死。
5.从孕妇立场反对堕胎:
a.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
b.胚胎胎儿不是母体的延伸(而是腹中另一个独立且不同的生命个体)。
c.孕妇个人的精神状态不足以成为堕胎的理由(反对自由心证式的借口)。
d.先天疾病、因奸成孕与乱伦等虽造成孕妇极大的伤害,以及长期的负担,但并非没有出路可寻,不必一定要以扼杀另一无辜生命来处理。
e.怀孕生子是女性的一种能力与祝福。
f.堕胎并不能增加女性的社会地位。
g.堕胎形成母子亲情的潜在敌人,破坏原来美好的关系。
1.未出生的胎儿也被称为孩童,被称为胎儿的用词,也被用来称呼孩童(路1:41,44;2:12,16;出21:22)、成人(王上 3:17)。所以从圣经中的用法,可以知道未出生的胎儿,并不低于一个幼童或是成人。
2.胎儿乃是神所创造的──正如亚当和夏娃是所按自己的形象与样式所创造的一样。(诗139:13『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John Stott认为诗139篇里面不但提到人的被造性,也强调人的连续性,因为诗中的我包含着出生前、出生到现今、以及未来。
3.未出生胎儿的生命与成人一样受到律法保护──出21:22-25提到有孕的妇人若在别人的打斗下受伤小产,若是胎而无恙,则须赔偿价银。但若是导致母体或胎儿任何一位死亡,则要以命偿命。可见胎儿的生命是与成人等值的。
4.基督在马利亚腹中已经是人了──若是当时有优生保健法「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这一条规定,马利亚绝对有资格引用而把耶稣堕胎下来。
5.未出生的胎儿具备个人的特质──路1:44提到当施浸约翰还在以利沙伯的腹中时,一听到马利亚的问安,就在腹中欢喜跳动。现在很多人注重胎教,就是了解到胎而儿具有意识这个部份。
6.圣经用人称代名词来称呼未出生的婴儿──(耶1:5;太1:20-21)
7.未出生的婴儿已被神所认识──诗139:15-16;耶1:5『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
8.未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也蒙神呼召──在创25:22-23中,在雅各和以扫未出生前,上帝就预言将来大的要服事小的;士13:2-7参孙还未被母亲怀胎前,就已经被分别为圣作拿细耳人。(赛49:1,5;加1:15)
1.若胎儿是人,那么就受到「禁止杀人」的律法保护。(出20:13;太19:18;罗13:9;彼前4:5;约壹3:15)
2.胎儿若是人,则他们认识神与服事神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彼后3:9『主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
1.约9:1-41生来瞎眼的是为了彰显神的荣耀来。
2.何1:2上帝叫何西阿接纳歌篾并她在淫乱中所生的儿女。
3.创38:1-30犹大与他玛乱伦生法勒斯(创 28:29),后来成为耶稣的先祖并列名于家谱中(太 1:3)。
我们应当绝对尊重每一个受造于上帝的生命,不能够以任何形式的借口堕胎(除非继续怀孕会立即危及母体生命安全之考虑者)。堕胎就是杀人,人类不应该用尽办法为堕胎做合理化的辩护。基督徒也应该懂得不顺从世界的声音而行,而选择按圣经的真理而行。神所赐的产业,我们全然接受。这样,上帝才会有机会因着我们的完全信靠,而行使祂奇妙的作为。
(引自基督徒生活网)
凡事讨祂喜悦就成为内心很自然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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