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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人人都偏离了正道,一同变成污秽;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罗马书三10~12)
法律定义“犯罪”,主要是根据一个外在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然而,单凭外在行为不能决定一个人的好坏。有一些人外在行为很好,但内心却存着不良的动机和意念;另外一些人可能动机善良,却不得已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有很多人一生干了很多坏事,却因为他懂得走法律漏洞,而一直逍遥法外;另一些人相对之下可能比那些人好得多,却因一时的误行或法律的误判而必须接受处分。
圣经的犯罪标准与法律决然不同。耶稣说:“凡是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心里已经犯了奸淫。”(太五28)——神审判的不只是“罪行”,而是“罪人”!圣经的目的不是维持社会安定,而是改变人的生命!
因此,圣经要求人正视内在堕落的真相。虽然人不一定在行为上“犯法”,但若有机会一探灵魂真貌,将没有人敢称自己是义人。爱尔兰作家乔治摩尔(George Moore, 1852-1933)诚实地哀叹说:“当每个人看到自己赤裸、没有任何遮蔽的灵魂,而他本身又无法改变、摒弃、挽回的那一天,是何等恐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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