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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前10:23-24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
林前6:12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是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
保罗在此用“不都有益处”和“不都造就人”,让我们作为具体选择应不应该作(行)的标准。因为一件事、一个行为有没有益处,会不会有损,这对不同的人来说是不一定的,因为每个人的生命不同,所站的角度,处的位置以及个人的领受都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观点也是不一致的。
保罗在这里是告诉基督徒生活行事的原则,“凡事都可行”是我们在基督里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受两个原则的限制:
第一,从积极方面来说,凡所行的必须是“有益处”的,既然“有益处”,那一定不会是犯罪的事。因为所有犯罪的事都是对神、对人、对自己有损的;所谓“有益”包括了对神、对人、对自己都有益处的。
第二,从消极方面来说,我们“不受它的辖制”。所谓“不受它的辖制”意思就是:不要让它成为一种约束我们的癖好,一种摆不脱的「瘾」,以致我们把那种癖好,看得比神的事更重要。那就使我们在圣工上体贴自己的癖好,可能有碍于职责。
保罗是注重信徒在犯罪的事上不能滥用自由。虽然我们有自由,但这自由却有个范围,就是无论甚么事不能受它的辖制,当然更不能受它引诱而犯罪了。这里再提这个原则,在应用上,这节经文比较更积极,不只说我们不要犯罪,还劝勉我们不作无聊的事。我们所作的都要有意义,能够叫人得着正面的好处。我们的自由必须限定在这样的原则内,才是真自由。
这个原则适用于我们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有许多的基督徒问“信徒可不可以炒股票,跳舞,玩游戏,抽烟,喝酒?????”虽然这些只是一些表面性的东西,但正是这些细节的作为会给世人一个对基督徒进而对耶稣基督不同的认识。虽然《圣经》中并没有明文告诉以上类似的事情定为罪,但可以透过神借保罗的教导,让我们知道《圣经》中教导我们行事为人的原则是不变的。我们可以根据以上的两大原则回答对方:
1·你做的事情是否有益处?
2·你做的事情会不会受辖制?
3·你做的事情是否造就人?
4·你做的事情能否荣耀神?
作为基督徒应该好好在主里追求长进,肩负起主要我们传福音的大使命,要真正去爱千万灵魂。现在还不是我们已经得着了,我们应该学习保罗努力面前,忘记背后,来满足神的心愿,而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自己“开绿灯”。一切不符合神心意的都要弃掉,正如盖恩夫人所说:弃绝是进入内院的钥匙。
唯愿上帝吸引我们,使我们以他为乐。唯愿神保守我们的心怀意念,使我们能在言语行为上见证主。荣耀归给阿爸父神,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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