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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卅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2018-01-07 390阅读
作者: 威斯敏斯德
|来源: 圣道归正
第卅一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1
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更多的造就,应当有「总会」(Synods)或「会议」(Councils)的集会
1
。
2
政府官员为了咨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有权召开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
2
;若政府公然与教会为敌,基督的仆人便可凭着自己的职责,或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 共同召开教会会议
3
。
3
教义上的争论,良知方面的争议,设立规则与指示以维持公开敬拜与教会行政的良好秩序,受理有关「管理不当」的控诉,并用其权柄决断,这些都是教会会议要做的事。这种命令与决定,如果合乎圣经,应当尊敬顺从,不但是因为它合乎圣经,也因为它是按照神的命令在圣经中所设立的权威
4
。
4
使徒时代以后所有的教会会议,无论是一般例行的会议,或是特殊的会议,都有错谬的可能,事实上,许多会议曾经有过错谬。所以不可拿这些会议所规定的,当作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来辅助信仰与生活
5
。
5
教会总会和会议,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任何事。不可干涉国政,若遇有非常的事,可以谦恭地向政府请愿,或应政府官员的要求,为了对得起良知,可向政府提出忠告
6
。
引证经文
1
徒十五
2
、4、6
2
赛四十九
23
;提前二
1-2
;代下十九
8-11
、29-30
;太二
4-5
;箴十一
14
3
徒十五
2
、4、22-23、25
4
徒十五
15
、19、24、27-31
,十六
4
;太十八
17-20
5
弗二
20
;徒十七
11
;林前二
5
;林后一
24
6
路十二
13-14
;约十八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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