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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基督徒是义人还是罪人?
答:
“义”和“罪”是相对的,所以严格地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罗三:10)既然如此,何以圣经,特别是旧约(旧约中,特别在诗篇和箴言),却时常提到“义人”呢?如:
(创6:9)挪亚的后代记在下面。挪亚是个义人,在当时的世代是个完全人。挪亚与上帝同行。
(申25:1)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恶人有罪。
(诗33:1)义人哪,你们应当靠耶和华欢乐,正直人的赞美是合宜的。
(箴11:31)看哪,义人在世尚且受报,何况恶人和罪人呢?
(哈1:4)因此律法放松,公理也不显明;恶人围困义人,所以公理显然颠倒。
(太1:19)她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
(太13:17)我实在告诉你们:从前有许多先知和义人要看你们所看的,却没有看见;要听你们所听的,却没有听见。
(雅5:16)所以你们要彼此认罪,互相代求,使你们可以得医治。义人祈祷所发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
当旧约圣经用“义人”的时候,并不表示这些人是“完全人”(可能除了挪亚、以诺),行事为人满足了律法的所有要求,而是带有古亚兰文(old Aramaic)的字义,表示对神的忠心(loyalty),希伯来文是saddiq (形容词,英文是righteous),在旧约圣经用了两百多次。
换句话说,在没有什么标准的情况下,旧约里许多被称作义人的,是那些敬畏上帝,对上帝忠心,遵守律法的人。
不过,“义”这个字在旧约圣经以名词出现的时候(sedeq 多用在诗篇和箴言;sedaqah,其他书卷,英文是righteousness),是个法律用词,指的是“直”,说的是上帝的公义,上帝与人的正当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正当关系。希腊文是 dikaiosune ,定义为:“给人和上帝他们应得的份”。
到新约的时候,有了耶稣基督作为义者的榜样(徒三:14,七:52,二十二:14,约壹二:1),还有谁敢说自己是义人呢?所以保罗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不过他却说:我们是“因信称义” —— 人因信主耶稣基督,这就算为他的义(imputed)(罗四:22)。我们不是“义人”,我们是“被称(或算)为义”的人。
“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五:21)人因信基督,罪得赦免是一回事,被称为义又是另一回事。
所以,严格地说,基督徒是“被称为义”的人;也可以说,基督徒是蒙恩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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