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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石头纷飞的日子里来到主前。
(一)达到文士与法利赛人的义了吗?
与往常一样,文士与法利赛人在律法上总是义的。在程序法上,他们以“当场抓获”满足了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在实体法上,他们直指全然吻合当下案情的律法(申命记22:24)。
有人以他们未起诉通奸男子为由,指责他们未满足社会公义的要求,但那要求已经超出了律法的规条,也不在经文所述的场景之内(谁知道他们没有在另一场合起诉那位通奸男子呢?)。总之,在律法的直接意义上,文士与法利赛人满足了义的要求。
今天,在教会里面,未经程序的指控和没有证据的谣言满天飞,我们连文士与法利赛人的义都没有达到,更不用说胜过了。世界里面的法律要求:在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证明其有罪之前,一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视为无罪。我们的定罪符合这个程序要求吗?
(二)超越律法的最后审判
文士与法利赛人满足了律法所要求的义,所以,他们的挑战似乎将耶稣逼到了死角:义,就要判处通奸女人死刑;赦免该女人,就要违背律法的义。“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有权)先拿石头打(死)她。”
律法是义的,但是,律法之义并不具有终极效力。律法是针对外在行为的,从而,只具有外在的普遍效力。律法的义用有限的外在行为规则做普遍的搜索,所以,罪人可能置身在那有限的普遍搜索之外。外在的行为及其规则都是有限的,由此,总有人可能避免某种外在行为的错误,从而,在该行为方面以义人的身份审判他人。
最后审判却是针对内在生命的,故而,在最后审判里面,审判总是指向自我的。只要是指向自我,则罪人之自我所覆盖的全体外在生活里面必有罪行显露,即使没有罪行显露的地方罪心也无处藏匿。只要是指向自我,谁不是罪人呢?只要自己也是罪人,则石头是不是应当先落到自己头上呢?最后审判的效力总是向内的,那落在心上的石头总是抛向自己的。
由于自己先行挑选了“干地”,外在的客观的审判永远是朝向他人的。当我们义愤填膺地审判他人的时候,恰恰将自己划在了最后审判的效力之外。耶稣将律法的审判转换为最后的审判,于是,真正的审判不再仅仅及于外在行为,更触到了内在生命,不再只是一时的纠正,而是永恒的翻转。什么时候审判是针对自我的,什么时候审判才可能具有终极性。
(三)对指控者的怜悯
耶稣无言地蹲在地上划字。这个举动被有些人解释为回避两难困境的策略。但是,既然是回避发言,那么,其发言之后为什么又蹲回去无言地划字呢?其实,耶稣不仅对罪人(行淫妇人)怜悯,对自以为义地指控她的人(文士与法利赛人)也怜悯。耶稣来就是拯救罪人的;那自以为义地指控罪人的,不也是罪人吗?不也在需要拯救之列吗?耶稣的无言不是一种对自我悔改的等待吗?其发声后的无言恰恰揭示了其发声前无言的性质。
既然最后审判是针对自我的,只有自我的醒悟才是最后审判的效力。外在指责都无法触及内在的生命;正是通过自我对自我的审判,上帝的审判才触及了罪人的内在生命。无言是上帝的怜悯,无言是上帝的等待,无言是上帝留给罪人从里面悔改的机会。上帝在等待。
(四)自我直面上帝的可能
群起而攻之的人们,却一个一个地走了。当“群”的外在转向了“个”的内在,生命便被触及了。除非作为“个”,自我从而生命是无法真正来到上帝面前的。只要躲在“群”里面,谁都不用以自我来担当。自我只由自我扛着;由“群”扛着的,都不是自我。一个无“群”遮挡而直面上帝的自我,怎么可能不见自己亏缺上帝荣耀的黑暗呢?场景里只剩下了行淫妇人与耶稣。
这就是自我面对上帝的场景。旁人的帮助与批评,至多是辅助,最终能够将生命带到主前的,只能是自己。上帝啊,就是你和我。只有在这里,你触摸了我生命的终极之地。
(五)赦罪的效力
“不定罪了”不是说“不把罪作为非罪了”。公义的上帝怎么可能将罪作为无罪呢?若准确翻译的话,该经文的意思是:免去该罪的后果,取消对该罪的刑罚。犯罪不用承担后果,那赶紧再去找一个情夫吧?今天的教会里面不是充斥着这种“犯罪也不是罪了”和“犯罪也无需承担后果”的赦罪观吗?
一切世间法律的公义都是向后看的:对罪的刑罚正与以前犯的罪相等。上帝的法律是向前看的:一个悔改的生活正反向地与一个犯罪的生活相等。赦罪的真正效力不在于取消过去的罪(过去的罪已经在那儿了,怎么取消呢?),也不在于填补过去的罪(若罪与罚抵消了,又如何产生创造新生命的力量呢?),赦罪的真正效力在于产生未来的新生命。
赦罪的真正效力就在“从此不要再犯罪”的生活里面。“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希伯来书10:26)赦罪不是无赖犯罪的借口,而是包含着无限希望的爱意。赦罪是以“十字架”为前题的;只有在十字架上为罪人舍己的耶稣才具有赦罪的能力。也只有这样舍己的赦罪产生改变罪人生命的能力。
<本文摘自新浪博客>
整理: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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