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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公众号:陈敏澜
下面让我们看几处圣经,它们对离婚是怎么说的。
玛拉基书2:16“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
这里神很清楚说衪对那些以强暴待妻和要休妻之人的恨恶。我想从这处经文,没有人会认为那被休的妻子神会同样恨恶。可以肯定那要休妻的恶人和那被休的妻子,在神眼中是完全不同的,是有休和被休之区别的。
“四福音”里耶稣又是怎样论到离婚再婚问题的呢?耶稣把离婚再婚指责为淫乱的罪,到底是单指造成离婚的责任方,还是双方都一样犯淫乱呢?
这里耶稣说得很清楚,在离婚的双方,有“休和被休,离弃和被离弃”的区别。那个造成离婚又再婚的,才被指责为犯奸淫。对那被辜负被遗弃的一方,耶稣并没有说也是犯奸淫,也没有禁止不能再婚。过去我国教会会有离了婚一律不能再结这样的观念,恐怕更多是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从一而终”的影响,以至对耶稣的教导作出错误有偏向性的解释。
这里耶稣指出如果为淫乱的缘故,受害方可以提出离婚。但如果另一方没有犯淫乱,那么提出离婚那方就是诬告对方,“叫她作淫妇了”。耶稣先以丈夫诬陷妻子为例,妻子并不是淫妇,你却叫她作淫妇,那你就是犯了诬告陷害的罪,如果自己存着再婚的动机,就是淫乱的罪。
后半句耶稣又以妻子真犯奸淫为例。妇人被休(犯奸淫才能被休),如果有人娶她,那娶她的人也就在她的淫乱里有分。往往这类情况的发生,是因为有第三者介入,那个被休的妇人,必是先有第三者才会犯奸淫的,在她离婚后娶她的人一般也就是那第三者。即或不是,那人对妇人犯奸淫满不在乎,所以“也是犯奸淫了”。(林前6:15-16)
耶稣在这里指责的,并不是那无辜被休的妇人,或因妻行淫而离婚受害的丈夫,也没有说受害方以后不能再结婚。
这里和前面那段经文是指同一个情况,并互作补充。在马太福音5:31-32说如果对方没有犯淫乱而你要离婚,就是诬告她(他)犯奸淫,是诬告的罪。这里则是指出,对方没有犯淫乱,你提出离婚又再婚,就是犯奸淫。因为你用诬陷的方法达到离婚的目的,这样的再婚不为神所承认,在神看就是犯奸淫。
这里后半节说的和马太福音5:31-32说的相同,若那妇人确因犯奸淫而离婚,那么和她再结婚的就是在她奸淫罪上有分。至于被离的那方是无辜的,并不在这指责的范围里,也没有说不能再婚。
同样的教导还有在路加福音16:18:“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这里虽说得比较简单,但如果和上面几处经文互补参照,可以知道耶稣这里说的“休妻另娶”和“被休之妻”,都是指因淫乱而造成的离婚事件。
从耶稣的这些教导,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神希望我们有和睦幸福的家庭,不应当离婚。(太19:6)但如果有一方犯奸淫,那么受害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不是必须离婚),离了以后并没有说不可再结婚。至于犯奸淫的那方,在离婚前就已经犯罪了,以后再结婚不过是罪上加罪。这样的人不应当有人愿意和他再结婚,如果有的话,即使不是第三者,因无视淫乱的罪行,也同样在这淫乱的罪上有分。
保罗也有类似的教导,“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7:10-11)保罗的意思很清楚,如果离婚是为了对现有的婚姻不满意,要想离了再结,那是不可以的。
但如果是对方提出要离,保罗的意见就不同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林前7:15)
既然不必拘束,没有理由说不可再嫁娶,被离的那方是无辜的,并不受指责。至于提出离婚的那一方,即使是信主的,也一样要承担离婚的责任。如果再婚,就要被定为犯奸淫,可能再婚正是他提出离婚的真正目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牵涉到家庭暴力问题,我们的姊妹常是这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我们看玛拉基书2:13-16就可以知道,神绝对是站在受欺压那一边的。那些虐待妻子的人,不论向神献什么供物,神都不收纳,而且还要为受虐待的那方作证。如果神亲自作证,那么施暴的那方迟早要受到神的审判。神在这里很清楚表明衪的态度“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神是站在受虐待的那方,只有爱护,没有谴责。
这样的家庭,如果对方提出离婚,保罗已经说了,不必拘束,离就离吧。但有些施行暴力的人却不提出离婚,他以为他可以尽情施暴,姊妹信耶稣就不可主动提出离婚。是不是这样呢?我相信神是鉴察内心,会秉公而断的。
如果我们问乌利亚是怎么死的?我们知道是死在大卫的手里。但大卫并没有亲手杀他,是不是就可以否认呢?先知拿单说得很清楚,他是借亚扪人的刀杀了乌利亚。(撒下12:9)大卫是无法逃避杀乌利亚的责任的。
同样,施行暴力那方虽不提出离婚,但他的拳打脚踢已经足够说明他是造成离婚的责任方。就好象人在被迫下走投无路而自杀,其实这还是他杀,责任在迫使他自杀的人。所以在这样处境下的姐妹不必拘束,如果因忍无可忍而提出离婚,她是被逼得如此的,造成离婚的责任不在她。这样的姊妹如果提出再婚,我们应当同情谅解,给以温暖爱护和支持。当然对这样的姊妹来说,不要因此轻易提出离婚,只有在真是受到过分暴力,无法忍受也肯定无法挽回时,才可考虑走这一步。
现在社会上很多人提出离婚的理由是个性不合。如果是弟兄姊妹,这样提出是不够慎重的。婚姻对我们信主的人来说,是双方共同订立的婚约。既是约,就需要认真持守,不能以个性不合为理由轻易毁约。(太19: 6)圣经告诉我们爱的定义首先就是恒久忍耐,不是放任个性感情奔放,往往感情奔放得越快,结束也越快。(林前13:4)这类离婚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双方都属于主动要离婚的性质。
总之,我们要明白圣经对“离和被离,休和被休”,在对待上是完全不同的。过去我们传统的作法,对双方作出几乎同样谴责和处理,最多只是道义上对受害者同情,造成多少弟兄姊妹不得不忍受不必要的痛苦。这并不真是来自圣经的教导,很大程度是来自我国民间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过去离婚在社会上是受到歧视的,在保守的教会里自然就更是如此,以至对有关经文的引用和理解,很自然掺入错误的主观偏见,倾向否定离婚和从一而终这样的结论。
随着社会上离婚越来越普遍,教会里离婚的个案也越来越多,再想用传统方法来处理,已经有些压不住行不通了。加上弟兄姊妹的观念也开始改变,对这样的处理方法也并不以为然。好些弟兄姊妹为此事感到为难,不按教会传统处理,怕得罪神,要继续按传统方法处理,阻力越来越大,不知如何是好。
其实按着正意分解的真理,是不会难遵行的。使人为难的是在理解真理时,因掺入人意而造成的枷锁。凡出于人意的总是要过时的,也没有必要为持守它而付代价。这些做法已经给我们不少弟兄姊妹造成太多不必要的痛苦,甚至迫使一些人走上叛逆的道路。当我们明白过来的时候,就应当摒弃这些错误的偏见,勇于改正,按照圣经所教导的去行。
至于造成离婚的责任方,如果他(或她)是信徒,教会应当态度明确站在受害者那一边,谴责这样的人。如果牵涉到淫乱的事,就应当作出处理,通常都是停止圣餐(掰饼)一段时间。即便如此,目的还是为了要使这样的人悔改。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见他确有悔改的意愿和表现,就不应无限期的停下去。连哥林多教会中犯了那么严重淫乱罪的人,在受过责罚后,保罗的意见也是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林后2: 7)
如果有同工是离婚中的责任方,问题就比较严重,不但要停止圣餐,连圣工也得停止一段时间。而且还应当把他的情况通报周围的教会聚会点,免得你这边停他的工,他那边却伸出欢迎的手。至于有些聚会点要趁机拉帮结派,我们无法阻止,但也不能妥协让步,相信神必鉴察。
我们盼望这样的同工能够悔改。但即使悔改,也不宜立即恢复他在教会中原先的职位和责任。应先从基本事工作起,逐渐取得弟兄姊妹的谅解和接纳。婚姻的失败常给人带来终生的烙印,所以我们事奉神的人在这方面更应格外谨慎,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亏损。
此外,婚姻的错误往往是无法逆转的事实,所以悔改只能是指认识自己的败坏,痛恨己罪,从今后的家庭生活中见证出自己的悔改。就像大卫对自己的罪悔改了,并没有把拔示巴打发走。这不是他留恋罪恶,悔改不彻底。乌利亚已经被杀,如果他在这样情形下抛弃拔示巴,那真可能会把她逼上淫妇的道路,大卫的罪就更大了。
这篇信息的目的,是盼望能帮助那些因婚姻碰到问题而在彷徨苦恼中的弟兄姊妹,使他们从圣经的教导或事例中找到一条可行的路,把不是神要加在他们身上,从传统文化偏见来的枷锁挪去。对这些内容难免会有人持不同意见和理解,但我相信大家在爱护他们关怀他们上都是相同的。
最后,我要再次提醒弟兄姊妹: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这样的教导不是枷锁,这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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