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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使徒和恩惠。
2. 受书者:加拉太的各教会可能是指保罗第一次宣教旅行布道,曾到访罗马帝国的加拉太省南部的地方,并设立教会。(徒 13-14 章)所到的四个城市: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特庇。
3. 可能写作时间:公元 47-48 年于安提阿耶路 撒冷大会前,因为保罗并没有引用使徒行传 15章耶路撒冷会章的决章。
4. 保罗的行程。
5. 大纲:
a. 加 1:1-5 不是由于人也不是藉着人。
b. 加 1:6-10 福音与福音使者。
c. 加 1:11-2:21 保罗对其个人的申辩与说明: 加 1:11-24 保罗个人特别的呼召历史, 加 2:1-21 两个冲突故事:耶路撒冷的割礼事件与安提阿教会的餐桌事件。
d. 加 3:1-4:31 保罗对其所传之信息之申辩与说明。
e. 加 5:1-6:10 保罗信息的实际应用。
f. 加 6:11-18 结语。
1. 加 1: 1-5 神的选召与教会的接纳。
2. 加 1:6-10 福音高于福音使者,甚至正统的福音使者也会犯错,加 2:11-13。
3. 加 2:1-21 两个冲突故事:耶路撒冷的割礼事件与安提阿教会的餐桌事件。
a. 加 2:2b宣“…惟恐(me'-pos 新译本:“免得”),我现在或是从前,徒然奔跑。”保罗不是在害怕他过去 14 年所传的和 12 使徒们所领受的不同!保罗是担心因耶路撒冷教会若是拒绝没有遵守犹太律法行割礼的外邦人为基督徒,那么教会就会分裂不合一,教会分裂就等于基督分裂!而保罗过去和现在所摆上的一切就归于突然了!
b. 徒 16:1-5,保罗要提摩太受割礼:将来传福音会遇到犹太人,提摩太的犹太背景有割礼会比没有割礼方便传福音!保罗不希望给一个错误的印象,就是犹太人信主需要放弃自己原本与信仰 不冲突的犹太习俗!
林前 9:20-23 的原则: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向软弱的人,我就作软弱的人,为要得软弱的人。向甚么样的人,我就作甚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
c. 领袖有时也会犯错:看重别人的想法甚于看重神的想法,将别人的看法取代了福音的真理。彼得的一举一动都是动见观瞻的!
i. 领袖的错误为何需要公开指责或认罪?若领袖以私下指责认罪来代替公开指责或认罪的坏处为何?
ii. “加 2:14b宣…你既是犹太人,若随外邦人行事,不随犹太人行事,怎么还勉强外邦人随犹太人呢。”现代中文译本:“你是犹太人,而你的生活却像外邦人,不像犹太人。这样,你怎么可以勉强外邦人过犹太化的生活呢?”
iii.当时若不指出错误可能一般弟兄姊妹也会接受从雅各那裡来的人所宣称的口号,“徒 15:1教训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
4. 加 3:1-4:31 保罗对其所传之信息之申辩与说明。
a. 加 3:2 律法的反面是什么?是圣灵。
b. 加 3:3 我们强调藉信称义却忽略了藉信成圣;. 加 3:10,12 人不可能完全遵行律法。
d. 加 3:17 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在摩西律法之前 400 多年以后,所以律法不应占有关键地位。
e. 加 3:19 保罗提到律法的目的是什么?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吕振中译本)律法是为显明犯法之事而增设的。罗 3: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f. 加 3:21-4:11 让律法回到它原有的位置,我们在基督里都成为一:都是藉着信得到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产业-救恩、称义、成圣、圣灵…
g. 加 4:17 提倡律法主义者通常都是假冒善的人-要求弟兄姐妹这个要做到、那个也要做到…(加 6:12-13)。
h. 加 4:21-31 保罗两座城的比喻。
5. 加 5:1-6:10 保罗信息的实际应用。
6. 加 6:11-18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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